促进会章程

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0-09 16:07:24   被阅览数:581 次

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是由陕西省境内依法注册的从事新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科技领军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专业协会及商会等的社会组织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促进会。

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促进企业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会官方网址:http://www.sxcjh.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了解企业需求,积极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当好参谋;深入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支持会员单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二)开展各种相关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能力;通过专业性、针对性辅导,帮助企业争取享受政府扶持企业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开展多种交流活动,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对接;针对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组织研发资源开展政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同时,及时将政府的相关政策信息发布给企业。

(三)辅导、组织会员开展新产品及首台套的认定,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技术交流、协作、培训、技术创新学术研究等推广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和开展技术创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宣传、交流技术创新工作的经验、成果,编辑出版书刊。

(四)为会员提供金融、财税、技术、人才、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等政策咨询、培训服务,协助有关部门举办会展、峰会、论坛等活动。

(五)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促进会员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和产学研三方共同发展的创新运行机制。

(七)引导会员规范自身行为,恪守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尊重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按照自主、自立、自养、自强的发展要求,加强促进会工作机构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开展有关项目服务。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尊重知识产权、绿色环保、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和谐劳资关系等社会责任良好的企业,在企业技术创新做出贡献或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业。

(六)凡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会议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人公司简介1份。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提供提案并形成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2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2次或每届内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指导秘书长及促进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和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秘书长聘用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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