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厅局委办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陕西工业精品” 及第十一批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0 09:23:07   被阅览数:87 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品牌战略,提升产品质量,发挥示范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2023年“陕西工业精品”及第十一批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及条件

(一)工业精品

1.申报领域

重点围绕高端装备自主突破、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消费品提质升级、电子信息创新发展等领域,兼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及新兴产业培育,遴选出一批技术领先、性能优良、品质卓越、效益良好的产品。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陕西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品质量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有较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知识产权明晰。

(3)产品质量可靠、性能良好,通过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检测。特殊行业产品,须具备相关行业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4)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拥有商标、质量类国家和省级品牌荣誉,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新产品,优先遴选。

(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1.申报领域

聚焦全省24条重点产业链,围绕高端装备、电子信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现代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6大支柱产业,兼顾冶金、建材、食品、轻工、纺织5大传统产业,包含人工智能、云计算与大数据、物联网、增材制造、光子、量子信息、空天信息等新兴产业领域。

2.申报条件

(1)具有陕西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内无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不良失信行为。

(2)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近3年连续盈利,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0%。

(3)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对省内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

(4)具有自主品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注重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创建,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1.申报领域

高端装备、电子信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现代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6大支柱产业,冶金、建材、食品、轻工、纺织5大传统产业,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与大数据、物联网、增材制造、光子、量子信息、空天信息等新兴产业。

2.申报条件

(1)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无不良失信行为。

(2)拥有自主品牌,产品质量稳定,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

(3)品牌战略和品牌培育目标明确,编制形成品牌管理体系文件并实施运行。有持续改进品牌管理体系的后续行动计划。品牌培育工作成效显著,品牌建设给企业带来明显质量提升和竞争优势。

(4)总结提炼的典型经验有创新性和示范性,具有广泛推广价值,并承诺在商业秘密得到保护情况下自愿交流分享品牌培育经验。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项目类别分别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材料内容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纸质胶装,书脊处标明“XX市XX区(县)XX企业”,将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所属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部门推荐。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公平、公正、公开做好审核、推荐工作。

(三)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并给予资金奖励。

三、申报要求

(一)推荐数量

1.工业精品:西安市申报70个,宝鸡、咸阳市申报30个,其他市(区)申报15个。每个企业申报1个产品。

2.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西安市、宝鸡市申报15家,其它市(区)申报10家。

3.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申报8家,其它市(区)申报5家。

(二)线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同时在陕西财政云项目库外网和陕西工业经济综合信息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线上填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县(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网上审查通过后,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线上未进行申报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报送时间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11月17日前将联合行文正式推荐文件、汇总表和申报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版)上报,其中2份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份报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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